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7-07-05 12:00来源:作者:点击: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发改发〔2017〕7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的通知》(鞍发改发[2016]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