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8 00:00:00来源:作者:点击:

    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88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相互交换信息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综合执法、交通、林业、公安、国土、文化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局、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及电信设施产权人编制《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及广电运营商新建或改建的通信基础设施,应按照《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馆、旅游景点、开放绿地、小区、路灯、道路、车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资源,要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有线电视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通信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小区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开发商向市规划部门报批的信息通信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包含信息通信主要设施的相关内容。
       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信息通信运营管线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广电运营商共享。
       第九条 信息通信管线验收应纳入商用、住宅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流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广电运营商,组织开展信息通信对接服务。
       第十条 开发商、项目管理单位及物业公司不得与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广电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通信基站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通信基站设备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符合电磁环境卫生标准。
       通信基站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设备功率、体积、噪音和电磁辐射强度,外露天线等装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纳入国家、省、市级保护建筑物不得设置通信基站。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使用的或在建的通信基站和通信管线按照规定必须共享。
       第十四条 电信设施产权人依据《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施工地点后,须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林业、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简化审批环节;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及广电运营商办理信息通信管线建设施工、通信基站建设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流程,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通信基站试运行30日内,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应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通信基站检测合格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通信基站的建设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信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须经市环境保护局出具验收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信息通信管线产权单位的监督管理;会同市环保局对通信基站的设置使用、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和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及广电运营商负责维护所属的通信基站和信通管线安全运行;当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被干扰时,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或拆除经批准设立的通信基础设施(通信塔架及附属设备等)。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的通信基础设施必须拆除,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配合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从事通信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可能危及通信基站设施安全时,要事先告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在建设通信基站时,要承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同时要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通信基站的基本原理,正确、科学地讲解无线电知识,消除群众的误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