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宗教工作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谈话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立政发〔2018〕27号
发布机构:立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08-30
效力状态:有效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宗教工作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宗教工作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发挥各级宗教工作干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掌握宗教界动态,引导宗教界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宗教工作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谈话制度。本制度所涉及的宗教工作部门包括:区民宗局局长、各街道党政班子成员、统战委员。
第二条 谈话对象 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主要教职人员。
第三条 谈话分工 区民宗局长负责与属地宗教团体负责人及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谈话;各街道党政领导、统战委员负责与本人包保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主要教职人员谈话。
第四条 谈话内容 在联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中,要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与宗教界人士谈话,谈话主要以宣传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宗教和谐,解决存在问题,以及依法从事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渗透等内容为主;谈话过程中注重了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动态,外来人员情况和宗教教职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谈话时间 至少每两个月定期谈话1次,如有必要,可进行不定期谈话,特别情况下,可随时进行谈话。
第六条 谈话记录 谈话必须按照分工由宗教工作干部本人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谈话。设立专门的《谈话记录本》,每次谈话情况记录在本人《谈话记录本》中;要详细记录被谈话人姓名,谈话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同时记录谈话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和计划,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第七条 督导实施 区民宗局每季度联系属地活动场所包保人员,查阅《谈话记录本》,掌握谈话记录情况。不定期对全区谈话情况进行抽查,并行进情况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