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立山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立政发〔2018〕40号

发布机构:立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10-19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立山区厂办大集体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立山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立山区第十八届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立山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积极稳妥推进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8〕72号)要求,结合立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先行先试,有力有序,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工作目标。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改革范围和改革基准时点

(一)改革范围。市直转属至立山区的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的厂办大集体。

(二)改革基准时点。按照鞍政办发〔2018〕72号文件规定,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基准时点为2011年4月18日。

三、责任主体和改革方式

(一)责任主体。厂办大集体改革责任主体为厂办大集体单位、主办国有企业、区国资局、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服务中心。

(二)改革方式。对立山区的的厂办大集体单位,实施清算解体,关闭企业。

四、有关政策

(一)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立山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为无资产的“壳企业”,在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到本人的发出通告,限期到本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逾期不来办理按自动离职处理,后果自负。

2.中央补助资金统筹调配。

(二)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关闭的厂办大集体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2.核销关闭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基金缺口,由区政府结合上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3.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政府成立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王磊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郑思南和分管副区长任国昉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公安立山分局、区信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设立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信访局局长张兴起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专人,组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联合办公室。

根据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建立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基本数据库,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政策宣传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六、工作分工

区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

区国资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协调、督促、指导、服务工作;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筹集区本级补助资金,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市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及清算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做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欠费核销相关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身份认定及其它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正面舆情引导,营造和谐稳定的改革氛围。

区维稳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土地出让等方面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方面工作。

区税务局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税收和社保缴费方面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数额确认和清理回收、欠费核销等工作。

公安立山分局、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维护稳定和职工信访等有关方面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开好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规范工作程序。

七、工作程序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启动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3个阶段。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9月底前)。

1.工作安排和部署。制定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指导文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基础性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核界定企业性质。在我区范围内的市转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企业性质,具体参照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办法>的通知》(辽集改办〔2018〕6号)执行。

(2)认定职工身份。由厂办大集体提出职工身份认定申请,经其主办企业及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3)核查确认基础数据。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联合办公室负责对照相关政策规定,摸清厂办大集体改革户数、在册职工人数、退休职工人数、企业改制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欠缴和垫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等底数。

(4)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我区改革全面启动前面临的潜在风险问题,区维稳办指导相关部门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安立山分局、区信访局等提前介入,落实好稳控责任,努力消除不稳定隐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底前)。

1.成立改制工作机构。各厂办大集体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经营不正常或长期停产的厂办大集体可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担任。

2.提出改制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国有企业提出改制申请,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向其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3.改制方案的制定、审批、备案。

(1)厂办大集体改制方案由厂办大集体会同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改制形式和内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2)转属我区厂办大集体改制方案,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审批,报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备案。

(3)改制方案审批应报送下列材料: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核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表决结果的书面决议;审计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资产处置的相关批复;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其它资料。

4.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由厂办大集体会同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5.资金申请拨付。财政部门做好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筹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拨付,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支出。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依法按照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集改办发〔2018〕8号)有关规定,清算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6月底前)。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工作组进行验收,审核资金使用、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对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体评估。

3.形成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结,上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八、工作要求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原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创新方法,指导有关企业严格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下大力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