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山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立山区国有房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山区国有房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韩玉起书记在《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清查核实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上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区政府定于2019年2月起对辖区内国有房产进行清查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摸清家底。全面清查32个回迁小区国有房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使用及处置情况,对住户业主房产证、动迁证、协议、各项收费单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真实、完整、准确掌握房产和财务状况,查找房产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2.强化监管。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使用流程,建立房产管理台账,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做到科学动态监管。
3.依法治乱。将国有房产清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及时打击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规范管理使用。
4.完善制度。针对国有房产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国有房产管理、使用、处置相关制度,建立房产管理内控机制,建立并完善房产与预算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房产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二、清查整治内容及时间
1.清查整治内容。对全区办公楼、会议楼和其他用途的房屋、门面、仓库等固定房产进行清查。对出租出借房产已到期或不符合现有国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应按规定组织清收。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国有房产,按规定组织限期回收。对清查中发现的黑恶乱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对公职人员参与其中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清查整治时间。3月20前完成市下放的7个回迁小区非住宅房产的清查,3月30日前完成市负责的25个回迁小区住宅房产的清查,4月20日前完成32个回迁小区住宅和非住宅房产的清查。
三、成立国有房产清查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 磊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郑思南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张景库 副区长、公安局立山分局局长
曹春雷 副区长
张越强 副区长
任国昉 副区长
徐启福 副区长
丁坤斌 政府党组成员、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范永海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孙守建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利祥 滨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永生 友好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明振 双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 兵 立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袁 丽 沙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 鹏 灵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德军 曙光街道党工委书记
关二风 深南街道党工委书记
于世凯 深北街道党工委书记
周景林 区司法局局长
靳 胜 区财政局局长
宋文涛 区住建局局长
谷 磊 区审计局局长
陈启明 区国资局局长
常一兵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国光 公安立山分局副局长
尹显辉 房产总公司总经理
张 磊 立兴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固定房产清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清查整治工作落实;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副局长杨升远担任;办公地点设在立山房产总公司。
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小组:
清 查 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及成员各一人组成,负责征收还建住户的检查工作。
协 调 组:由区住建局副局长及成员各一人组成,负责所有房源的检查、汇总,对各小组检查情况进行统一调度。
统计一组:由区国资局副局长及成员各一人组成,负责所有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统计汇总。
统计二组:由区立兴公司负责人及成员各一人组成,负责国有房产可使用部分的统计汇总。
档 案 组:由房产立山公司负责人及成员各一人组成,负责所有房源建账,并接收空置房源的日常看管与维护。
四、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区住建局、国资局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沟通;
2.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3区纪委监委负责处理公职人员侵占房源的问题;
4.区司法局负责处理有争议使用房源的涉法涉诉问题;
5.公安分局负责处理非法侵占房源及打击黑、恶、乱问题;
6.区财政局负责统计直收单位资金收缴入库情况;
7.区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回迁户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9.立兴公司负责统计登记所有国有房产;
10.房产立山公司负责所有房屋房产的台账建立及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并负责对房产的管理及维护;
11.各街道负责清查辖区内国有房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要加强房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房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2.精心组织。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清查核实工作。要制作房产清查登记表,对情况特殊的要进行详细说明,工作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查整治报告。
3.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房产清查核实结果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房产清查核实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4.工作督导。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对清查核实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