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鞍立政发〔2020〕3号
关于印发《立山区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立山区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山区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完成2020年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散煤治理工作任务指标,根据市发改委《关于鞍山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散煤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2017年年底散煤数为基数(2017年年底散煤用量为5075吨),通过对散煤替代工作的持续推进,实现到2020年年底,散煤替代率达到30%。

二、散煤定义

散煤是指工业、供暖等集中燃煤除外,经小煤炉或小锅炉等燃煤机具燃烧,未经烟气后处理,直接低空排放的燃煤。其范围包括城镇生活用煤、商业及公共机构用煤、农村生活(生产)用煤、工业小锅炉(小窑炉)用煤、城镇营运三轮车用煤、国有或民营粮库烘干塔用煤。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清洁供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连片集中供暖、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改造为主要措施,加快推进城区集中供暖,实现散煤减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完善清洁型煤生产、销售、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民生取暖安全。

(二)坚持协同推进,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强化市场导向,积极引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能源清洁化利用领域,强化市场手段,调动企业与居民的积极性。

 (三)坚持长效机制,推动立法、加强宣传。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散煤治理的认识,逐步改变社会散煤使用习惯。

四、工作任务

1、加速供热一体化改造。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通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解决棚户区散煤低空面源污染,推进统一集中供暖。(牵头部门:区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灵山办事处、曙光办事处)

2、全面淘汰老旧低效燃煤锅炉。依法依规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主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内所有工地、货场、公园、市场、商业网点、企业、门卫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小站炉和大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配合部门: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3、开展建筑节能化改造进程,削减采暖用煤量。(牵头部门:区住建局;配合部门: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

4、深入推进散煤清洁化利用工作。对暂不具备“煤改电”“煤政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条件的,采取清洁型煤配合专用炉具的方式完成散煤清洁化利用。强化舆论宣传,为散煤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降低供暖期居民燃烧散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为抗霾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各街道办事处)

5、加强财政资金争取支持力度。对锅炉拆除改造、清洁型煤和专用炉具推广等工作及时进行补贴。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

6、加强散煤替代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责任分工,指定联络员,每月向区散煤替代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报送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采集情况。具体分工是:区财政局负责报送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明细;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负责报送锅炉拆除明细;区工信局负责报送前期散煤治理相关工作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散煤销售企业相关情况;区住建局负责报送供暖锅炉散煤替代量;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会同办事处报送棚户区搬迁相关数据。

2、强化舆论宣传。各相关部门及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散煤治理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散煤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其中。

3、加强督导检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散煤替代工作纳入区重强抓指标体系。

 

附件:

 

立山区散煤替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磊 区  长

副组长:丁坤斌 副区长

张越强 副区长

任国昉 副区长

徐启福 副区长

于士凯 立山经济开发区主任

成  员:吴  迪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黄一林 区发改局局长

靳  胜  区财政局局长

李振菏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升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  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常一兵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宋维英 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局长长

刘咏霖 立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聂虎春 灵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英海文 曙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黄一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