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立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立政办发〔2020〕5号

发布机构: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6-22

效力状态:有效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立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立山区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立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立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总结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立山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相关资料

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③《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④《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⑤《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⑥《辽宁省、市、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细则》

⑦《辽宁省、市、县级年度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简则》

⑧《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立山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闸站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安全第一,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在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消防官兵以及民兵预备役承担抗洪抢险的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立山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立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立山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2.1.1  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长担任总指挥,副区长、立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委区政府督察室、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立山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区综合执法中心、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区应急中心、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立兴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房产立山总公司、恒洁公司、自来水立山公司、排水事业总公司立山管修公司、燃气集团维修公司立山公司、国网鞍山市立山区供电分公司、联通立山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1.2 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水利、住建、自然资源、应急、交通、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抢险、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立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  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并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宣布汛期期限,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全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并督促整改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2.2  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抓好防汛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防洪法》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合理分工,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防汛抗旱工作取得胜利。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暴雨、台风、地灾等紧急预警信息的发布。

区政府办:负责配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组织全区汛情与旱情的监测、预报;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作战指挥部工作及通信保障工作信息传送,抢险调度工作。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农业旱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粮食的落实和管理;负责农机的筹集和调用。

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储藏企业的管理及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电、塔吊等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衔接消防等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灾害救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编制《立山区城市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立山城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城市防台风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建筑行业防汛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建筑企业制定落实各项汛期安全施工方案;负责燃气、供电、供水、排水、房产等单位的沟通协调。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的立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安排紧急转移灾民,并落实帐篷及物资储备,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区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防台风紧急通知。

区卫健局: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饮用水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各级学校的汛期安全工作。为转移避险人员提供避险场地,并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雨情变化适时关闭学校及 幼儿园。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服务。

区应急中心:配合区应急局做好隐患排查、物资储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做好因防汛救灾所需拆迁的工程的前期协调工作。

区综合执法中心:负责立山辖区内门市牌匾、外设广告牌的隐患排查,防止因强降雨和大风导致牌匾或广告牌坠落伤及行人。做好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的人员转移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相关部门防汛分工及值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及时通报。

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园区企业的防汛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并督促整改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调配园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会同区应急局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转移方案。

公安立山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汛期交通秩序,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援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对地势较低产生积水的危险路段实施交通戒严。负责排查园区内湖水调度和泥石流的安全隐患并制订整改措施。

区人武部:负责组建民兵和预备役抗洪抢险队,并组织培训演练。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参加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队伍的现场指挥与管理。组织百人抢险队伍随时待命,随时听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配。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建两支应急分队随时听从防汛指挥部调配。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山分局:负责避免因汛情而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指导、协助、督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中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负责启动《立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恒洁公司:负责枯死病死树木排查及处理,以防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立兴国有资产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管理,做好在建工程汛期的管理工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房产立山总公司:组织和协调各房屋产权单位做好受损房屋及挡墙等

燃气集团维修公司立山公司:负责汛期燃气管道安全,出现问题的地区及时修复。

自来水立山公司:负责自来水管线的修复,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国网鞍山市立山区供电分公司: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区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排水事业总公司立山管修公司:负责汛期内积水地区的排水与排水管线修复工作,在汛期前要提前疏通好排水管道。

联通立山分公司:负责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讯畅通;及时、准确传递预报、预警信息,并做好紧急防汛期应急通讯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隐患点排查,居民转移工作,并成立临时指挥部,定期上报辖区内汛期旱情情况,制定居民转移方案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  立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指导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提供相关气象水文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及其报告制度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时,应在每日8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1次;发生较大洪水时,每日应报告2-3次;发生重大洪水时,应每隔2小时报告1次;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每隔1小时报告1次。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的监测。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区防汛指挥机构。拦河闸坝管理部门要于泄水前48小时按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方式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通过民政报灾系统逐级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初步情况汇总后2小时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核实后的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其他行业也要组织对本行业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沟通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绘制立山区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干旱风险图。要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和修订河道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3.4 其他各类预案

(1)其他各类预案包括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农田排涝预案、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负责编制相应的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具有权威性,须严格执行。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

洪水预警级别按照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南沙河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南沙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③城区内预报将降特大暴雨;可能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的洪水灾害。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南沙河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南沙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③城区内预报将降大暴雨;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洪水灾害。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南沙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②全区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③城区内已降暴雨还将持续,可能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洪水灾害。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南沙河可能发生一般洪水;

②南沙河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③城区内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3.4.2 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预警等级主要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旱情评定指标进行确定,综合考虑区域干旱缺水情况,将干旱灾害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4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Ⅰ级预警:

①全区3-5月、9-11月连续超过7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③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30%;

④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30%。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Ⅱ级预警:

①全区3-5月、9-11月连续超过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③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20%;

④全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Ⅲ级预警:

①全区3-5月、9-11月连续超过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2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③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5%。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Ⅳ级预警:

①全区3-5月、9-11月连续超过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或者6-8月连续超过1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

②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③全区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0%。

 3.4.3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

洪水、干旱预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

(2)预警启动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要适时启动高一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洪水或干旱预警启动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启动更高级别洪水或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洪水或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影响人口、救灾工作要求和措施等。

(4)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5)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情或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区发布或只向受灾地区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汛情、旱情、灾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与洪涝干旱预警级别相对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调整。

4.1.3  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立山辖区内河流及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Ⅰ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Ⅰ级干旱预警;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主要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部署。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职能组主要领导到指挥部集中办公。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传组安排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有防汛抗旱工作包街道办事处、村任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Ⅱ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Ⅱ级干旱预警;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主要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将情况向市委进行汇报。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职能组主要领导到指挥部集中办公。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在6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传组安排新闻媒体适时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有防汛抗旱工作包街道办事处、村任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Ⅲ级干旱预警;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根据需要适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洪水Ⅲ级应急响应时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导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职能组分管领导到指挥部集中办公。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并根据险情、灾情情况需要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传组安排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有防汛抗旱工作包街道办事处、村任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将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洪水预警;

(2)发生Ⅳ级干旱预警;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会商,根据需要适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当洪水或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做好对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险情需要派专家组赴现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传组根据需要安排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信息。

(3)各街道办事处、村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做好指挥调度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将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持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干旱灾害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本预案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工作领导,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及时开展抗旱救灾工作。要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监督、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对重点水利工程实施抗旱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指导;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必要时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布预警后6小时内派专家组、抗旱检查组、督导组,赴受旱镇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⑤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守制度。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适时向社会通报。

(2)严重干旱。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②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③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④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及时发布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

(3)中度干旱。

①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

②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适当压缩农业用水、限制生态景观用水及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通知或文件形式定期发布旱情及通报旱情、抗旱行动情况。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街道办事处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滨河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农田渍涝灾害为主要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凡经立山区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相关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或重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和指挥部各职能组应迅速上岗到位,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进行监控和追踪。

(2)事发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决策。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街道办事处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大险情,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实施

(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要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我区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安全防护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须穿带救生衣等防护用具。当现场受污染时,要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要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生活饮水。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对集中转移的群众,由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同时,组织区动监所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引发疫情。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发布防汛抗旱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可视汛情旱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1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驻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驻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如下:群众抢险队伍调用由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负责;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调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需要,由区人武部负责调动;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军队根据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办理。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d.在主汛期到来之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并适时组织进行汛前演练。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组建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应急抗旱工作职责,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抗旱救灾队伍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满足群众生活用水时,要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要对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提供保障。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所需车辆的调配。

5.2.4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6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区、办事处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足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②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需要。

③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要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抗旱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④干旱频繁发生地区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如下:先调用事发地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区级及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市级或省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鞍山市、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②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如下:

由出现重大险情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副总指挥组织会审通过,总指挥签发调拨令,防汛物资存储单位将防汛物资发往险情地。遇紧急险情,副总指挥可电话指令防汛物资存储单位先期拨付,再完备调拨手续。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防汛抗旱物资存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指定仓库储备。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企业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7 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用于防汛抢险、水毁修复及抗旱救灾,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

5.2.8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区各级防汛成员单位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区各级防汛抗旱成员单位,要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区各级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2)遇紧急情况时,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等公共场所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由区委办、政府办、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落实。

5.3  培训和演习

5.3.1  培训

(1)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民兵预备役防汛抢险队伍的培训工作由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3.2 演习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每年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

(2)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各自业务特长和所在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一般每2-3年组织1次水利部门与其他行业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结合当年防汛抢险、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对于水毁工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受灾地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根据调查组提出的修复建议,及时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恢复水毁工程。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要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职能分工编制和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每3-5年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9  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小    雨:24小时降雨量在10毫米以下;

中    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24.9毫米;

大    雨:24小时降雨量为25~49.9毫米;

暴    雨:24小时降雨量为50~99.9毫米;

大 暴 雨:24小时降雨量为100~249.9毫米;

特大暴雨:24小时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上。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缺水现象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者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紧急处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设防水位:是指在汛期河流洪水漫滩后,堤脚临水时的水位。当洪水到达这一级高度时,它标志这一地区堤防将开始出险,并随着水位的持续或上涨,险情将增加。有关单位需即组织群众参加防汛,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汛物资和器材,以防患于未然。

警戒水位:当水位继续上涨达到某一水位,此时堤身已经挡水,防洪堤可能出现险情,此时防汛护堤人员应加强巡视,严加防守,随时准备投入抢险,这一水位即定为警戒水位。立山区防汛警戒水位一般指设防水位(临水堤脚)以上2米的水位值。

保证水位:堤防工程设计防御标准洪水位,相应流量为河道安全泄量。当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说明堤防工程已处于安全防御的极限时期,防汛进入紧急状态,堤防随时可能出现重大险情。防汛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