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立山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山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建立健全隐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时应对、措施得力、依法处置、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5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厅秘发〔2018〕121号)以及《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到立山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债务。包括: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债,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债,由政府担保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收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本预案所称存量隐性债务,是指按照财政部、审计署统一部署,经摸底清查录入“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由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总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本预案所称隐性债务兑付风险事件,是指经过展期、债务重组等各种方式努力后,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或代偿隐性债务还本付息,或者无力履行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隐性债务风险预警,是指政府可能发生疑似新增隐性债务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或者是可能发生的存量隐性债务本息兑付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具体:(一)新增隐性债务风险预警,是指2018年7月29日以后,地方政府涉嫌继续进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或者以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变相举债,在此类新增隐性债务既成事实之前,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地区或单位进行风险预警提示。(二)存量隐性债务兑付风险预警,是指对存量隐性债务可能存在尚未到期的本息无法兑付问题,提前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二章 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全区隐性债务风险应急机构
区政府成立全区隐性债务风险应急机构,立山区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应对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机构,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第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对突发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债务危机的善后处理事宜,制定重大处置措施,监督审核新闻发布。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执行应急工作小组的各项决定。
财政局负责隐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隐性债务风险预警和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审计局负责对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各债务相关单位部门是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定期梳理本部门隐性债务风险情况,落实隐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三章 隐性债务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风险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全区隐性债务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区政府可以通过“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各类举报等途径,在管理权限内,收集可能发生疑似新增隐性债务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线索,进行甄别核实,对确属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及时予以制止。涉及上级部门或单位的,通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区内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隐性债务本息,且未能有效实施展期、债务重组等缓释措施时,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同时区政府应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一般可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存量隐性债务处置
2018年8月底以前形成的隐性债务,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利用引入社会资本、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产、与债权人协商等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审慎处理。特别是2017年7月14日以后的隐性债务,应优先考虑,及时化解。
(一)分类施策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偿债责任,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和隐性债务形成的项目收益偿还一部分债务;合理出让部分政府股权以及不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一部分债务。将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暂停或缓建部分缺乏现金流、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减少一部分债务。利用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压减基本建设支出等偿还一部分债务。
(二)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督促债务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债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四章 隐性债务风险等级及处置办法
第十一条 隐性债务风险等级
参照《辽宁省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辽政办〔2017〕15号),根据隐性债务兑付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将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全面债务风险和局部债务风险两个级别。
全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指全区隐性债务发生50%以上大面积债务违约,债权人大规模催还、法律诉讼等事件,导致全区财政状况持续恶化,经济运行极度困难,政府信用等级下降,影响社会稳定,政府运行难以为继的情况。
局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是指全区只发生个别单位的债务违约情况,全区财政状况仍可维持,仍能保障全区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基本运转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全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办法
(一)统一认识、积极沟通
发生全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当前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情况恶化,避免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评级以及司法诉讼等恶性状况的发生;及时与违约债务的债权人取得联系,争取债权人谅解,承诺债权人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解决债务拖欠问题。
(二)筹集资金、化解危机
针对2018年8月底以前形成的隐性债务,结合我区实际,在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前提下,多措并举,化解债务风险。特别是2017年7月14日以后的隐性债务,应优先考虑,及时化解。一要尽一切可能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弥补偿债资金缺口。二要充分挖掘政府各种有效资源筹集偿债资金,如处置土地、回迁房等资产。三要根据债务负担情况,采取整合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结构压缩一般支出等措施,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偿债资金,积极消化存量隐性债务。
第十三条 局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办法
局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虽然不能影响全区经济与财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但也会引起个别单位财务状况恶化,如不及时控制局面,极有可能引起全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因此,在局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尽快偿还拖欠债务,使风险对政府信用的危害降至最低。
第五章 隐性债务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机构建设及经费保障
区债务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隐性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强化隐性债务风险信息的报送。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和维护高效实用的隐性债务管理系统。债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组织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业务能力。
第六章 隐性债务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
政府隐性债务危机发生后,有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有关情况。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形成新增隐性债务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七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立山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磊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丁坤斌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于世凯 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黄一林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费 哲 区教育局局长
刘守泉 区司法局副局长
靳 胜 区财政局局长
杨升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王英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谷 磊 区审计局局长
陈启明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常一兵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靳胜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