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时间:2020-12-10 13:32:53来源:立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需求,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政府引进人才、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公租房保障,但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专科(含鞍山职教城)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2、与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金;

    3、本人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退原住房尚未回迁的;且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房屋被征收货币化补偿的。

    (二) 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应同时下列符合条件:

    1、我区引进特殊技术人才需有区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在本区居住,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持有暂住证;

    2、与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金;

    3、本人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没有房屋被征收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回迁的安置住房;且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房屋被征收货币化补偿的。

    (三)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城市户籍,并在本区居住;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鞍山市政府2018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25486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前1年内转让、赠与房屋的,转让或赠与的房屋面积记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中。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经济收入稳定;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没有房屋被征收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回迁安置的住房; 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的。

    (五)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没有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5年内没有在鞍山市区转让、赠与住房的;

    2、已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

    3、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

    4、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未安置周转用房的。

    第三章  受理、审核及分配

    第四条  申请、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户籍或暂住证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充分理解 《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自行确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后,填写《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

    2、区保障办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采取一对一配租电脑摇号派位方式确定拟配租家庭。再由拟配租家庭向社区居委会上交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最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拟配租家庭在递交申请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立山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电脑摇号派位将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公证处以及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三)申请材料:

    ⑴在我区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⑵政府引进人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政府引进人才证明等;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⑶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分配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收入证明;

    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⑷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⑸我区尚未回迁的被征收户应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立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承诺书;

    ③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④申请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缴纳代建费收据;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申报,由街道办事处确认后,上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侯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租赁家庭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一年期限(含一年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上报区保障办,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承租住房。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价格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区房屋产权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第十条  由申请人自行核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且已确定配租的,一经查实,5年内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准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媒体公布其信息。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区保障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