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时间:2021-12-13 08:25:55来源:立山区营商局作者:点击:

    公开主体:立山区营商局(立山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申请材料: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申请书

    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办结。

    法定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