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2.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4.提供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的材料(补发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此材料);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9.告知承诺书。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