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容缺时限:3个工作日]
▲3.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项目)。[容缺时限:3个工作日]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