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9-28 09:14:01来源:辽宁发布作者:点击:

    辽政办〔2022〕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指挥关系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3 先期处置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过程评价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机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与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9.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生态辽宁、美丽辽宁,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或发生在我省境外但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及部门各司其职、分级指导、分级处置。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启动相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下级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共同应对。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6 预案体系
      (1)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2)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县(市、区)政府编制并公布,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分别是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厅主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部队、航空、保险、铁路、电力等部门参与应急保障和救援;组织修订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省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省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做好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协调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通报相关水文信息;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农业生态修复;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省政府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涉外事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林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的监测,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沙化土地的生态修复。
      辽宁海事局:配合做好海洋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可参照省指挥部设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由县级和市级政府负责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即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林草局、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预测结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林草局、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4)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与饮用,防范因饮用受污染饮用水造成群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外办、省广电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升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林草局、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市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大、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应急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省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指挥关系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机构办公室应派员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可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省内(外)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2.1 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市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各级政府应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2 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视情况,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做好妥善安置的准备;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企业事业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1.1 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省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与事发地市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密切关注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的准备。
      4.1.2 Ⅲ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省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报告后,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省及周围地市环境应急物资支援事发地的准备工作。
      4.1.3 Ⅱ级应急响应
      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成立省指挥部,设置相应工作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Ⅱ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省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组内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向事发地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生态环境部或相邻省份提出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等支援的请求。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
      (2)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
      4.1.4 Ⅰ级应急响应
      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指挥部,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还应做好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的准备。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企事业单位和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在省指挥部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省、市、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根据需要报国务院办公厅。
      4.2.3 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部队的新闻信息,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再次发生或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注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水平;强化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保障,加强应急人员储备,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套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 机制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在法律法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各市、县级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13〕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