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立山区低保、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核查通知
    时间:2023-03-28 15:09:22来源:立山区民政局作者: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全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认定办法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全区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为7月份调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拟对全区所有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一次集中核查,现将集中核查内容、调标所需材料及日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核查内容 

    1、城乡低保集中核查内容

    对目前正在享受的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人口变化、财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救助金额,对超出低保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救助,具体要求如下:

    (1)对所有在保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复核核对,要求各街道在“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上要确保每一户低保户的档案内容完整准确,包括居民身份证、核对授权书。如发现居民身份证和核对授权书有缺失的,请通过“动态管理”进行补充。同时,要确保需要核对的低保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都准确录入到“鞍山市精准扶贫救助大数据平台”和“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内,最晚于5月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2)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或在单位上班领取工资的;

    (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并已毕业的;

    (4)保障对象死亡或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退保的;

    (5)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6)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足够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的;

    (7)劳动能力鉴定到期,并需要重新鉴定而未鉴定的;     

    (8)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的;

    (9)有工商登记执照并且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3倍以上的、有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10)在监狱内服刑人员继续享受救助的;

    (11)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救助未备案的;

    (12)社保部门提供疑似信息的;

    2、特困供养人员集中核查内容

    对全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实际状况、残疾等级、年龄变化、收入变化、法定赡(抚、扶)养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标准的要及时清退,具体要求如下:

    对所有在保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复核核对,要求各街道在

    “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内要确保每一名特困人员档案内容完整准确,包括居民身份证、核对授权书。如发现居民身份证和核对授权书有缺失的,请通过“动态管理”进行补充。同时要确保需要核对的特困供养本人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都准确录入到“鞍山市精准扶贫救助大数据平台”和“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内,最晚于5月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核查内容

    对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实际状况、父母情况、年龄变化、就学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要求的要及时清退,具体要求如下:

    对所有在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一次集中材料审核,要求各街道进一步完善更新“全国儿童福利系统”上的信息,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并对所有在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入户走访,填写相关台账,做到熟知每一户的家庭情况。最晚于5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2023年提标所需材料

    1、城乡低保提标所需材料

    (1)2023年5月份出具的核对报告 (含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

    (2)2023年收入证明(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或银行发放明细单,收入证明中“证明单位签署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两个盖章处都要盖章,如没有主管单位请注明);

    (3)残疾证、评残报告单(重点审核残疾证是否到期,如到期需要到残联换证,评残报告单加盖办事处公章);

    (4)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到期的要安排其重新参加鉴定,如到6月份调标前因为鉴定名额有限没参加上鉴定的,提供近12个月的病情材料(包括病志或出院小结或病情介绍单、收据);  

    (5)2023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提供人群:一、二级残疾、丧偶、未满18周岁者或满18周岁在校学生);

    (6)2023年最新养老保险信息(需要社区工作人员签名、标注养老保险查询日期、加盖街道保障所公章);

    (7)2023年在校(幼儿园)证明、学费收据(学费收据大学2022年、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高中2023年);

    (8)2023年农村土地证明(注明每亩地的月收入或年收入);

    (9)如果到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的,需要社区出具未退休证明(文字形式、加盖街道公章);

    (10)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由社区和街道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需分别提供2023年社区、街道会议纪要,街道会议纪要可集中出具);

    (11)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数额较大或有子女出国留学,要适当增加赡养、抚(扶)费核算额度;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接受全日制大学(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情形的,要适当降低赡养、抚(扶)养费核算额度。如有上述情况的,可依据鞍民发【2022】17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计算。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实说明。由社区和街道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赡(抚)养费计算情况(需分别提供2023年社区、街道会议纪要,街道会议纪要需写清赡(抚)养费额度); 

    (12)2023年社区证明(内容: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业情况、子女情况、婚姻状况、能否独立生活等)集中核查主要体现在社区证明上,社区证明需要社区经办人签名、社区公章、街道保障所公章;

    (13)2023年未婚声明,可通过个人承诺的形式体现;

    (14)如重残重病家庭成员需要在家照顾的,应由社区和街道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赡(抚)养费计算情况(需分别提供2023年社区、街道会议纪要, 并提供低保户家及本人图片);

    (15)此次集中核查原则上由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走访,提供走访图片。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见到低保户本人,尤其是保障人口多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要见到每一个家庭保障成员(照片要有日期)。

    2、特困提标需要材料

    (1)2023年5月份出具的核对报告

    (2)2023年社区证明(内容: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残疾等级、法定赡(抚、扶)养人情况、婚姻状况等)集中核查主要体现在社区证明上,社区证明需要社区经办人签名、社区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

    (3)残疾证、评残报告单(重点审核残疾证是否到期,如到期需要到残联换证,评残报告单加盖办事处公章);

    (4)2023年未婚声明,可通过个人承诺的形式体现;

    (5)此次集中核查原则上由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走访,提供走访图片。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见到特困人员本人。(照片要有日期)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标所需材料(按每一户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父母残疾证(重点审核残疾证是否到期); 

    (2)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3)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核上述情况是否执行到期);

    (4)对于“一事一议”的,要根据民发【2020】125号文件要求,填写附件1和附件2(需要2023年的),同时要提供2023年社区、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

    (5)本人在校证明。

    三、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1、每月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每月5日前,各街道上报本月城乡低保新申请人员及在保人员动态调整审核确认表、新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表、走访情况明细表;

    每月5日-10日,区民政局对本月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进行走访;各街道在上报的走访名单中要注明“民政重点走访对象”;

    每月11日-24日,区民政局在“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上,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保人员动态调整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工作;在“全国儿童福利系统”身上,对新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工作;

    每月25日-28日,各街道上报次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新增、停发、在保人员名单及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金发放报表;

    每月29日之前,各街道在“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上生成当月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资金名单,提交至救助平台区级管理模块。

    另外,临时救助审批与报表及省救助系统操作时间与上述时间节点要求一致。

    2、对在保人员定期进行集中复核核对。

        除每年低保、特困调标前进行一次集中复核核对以外,各街道需通过大数据平台及省平台定期对辖区内所有在保人员进行集中复核核对并对集中复核核对结果进行跟踪,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停止其救助待遇。

    3、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续保申请制度。

    接受低保、特困救助的家庭在接受救助期间内,户主、家庭成员或低保、特困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在每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续保申请签字(盖章)确认。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低保续保申请的应停止低保救助。

    如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由于身体患病或户在人不在等原因,不能及时到社区或街道进行续保申请的,可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续保申请方式,并留存续保申请资料。特别强调的是,每次续保申请一定要见到受救助对象本人,尤其是保障家庭人口多的和本人不能到社区进行续保申请的。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需在“全国儿童福利系统”上进行续发申请,所需材料为在校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原件。

    4、规范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

    根据《关于印发《鞍山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鞍民发〔2021〕24号),持续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拨付的临时救助金作为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制度,严格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可根据各街道情况随时申请随时拨付。特别强调的是,临时救助备用金必须放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上使用。

    四、工作要求

       1、请各街道于5月25日前将此次集中核查情况总结报告纸质版加盖街道公章上报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2、请各街道于5月30日前准备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标所需材料。

       3、请各街道于8月30日前将2022年调标单及有变化的材料录入省平台。(包括2023年调标单、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23年社区证明、收入证明、未婚声明等有变化的材料)

                                                                                                             立山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