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立政办发〔2023〕7号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2023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鞍立政办发〔2023〕7号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2023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3年市“两会”期间,市政府系统共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158件、政协提案152件,并已经已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涉及我区市人大代表建议12件(主办4件、协办8件)、政协提案14件(主办6件、协办8件),经中共立山区人民政府党组2023年第7次党组会议研究,现将《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承接2023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立山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承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压实办理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落实、工程化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办理任务。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高  健   18642200500

附  件:1.2023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分工方案

              2.立山区承接2023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工表(含主办、协办)

              3.立山区承接2023年市政协提案办理任务分工表(含主办、协办)

              4.办理责任落实清单(样表)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2023年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

办理任务分工方案

为切实办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政协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鞍山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交办确认

(一)交办方式。代表建议原文通过代表建议管理系统转交,承办单位通过登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http://www.lnrd.gov.cn)首页中的“代表履职平台”阅收。政协提案原文通过机要文电传输系统下发。

(二)接收确认。各承办单位及时登录相关系统接收下载建议提案原文,并逐件核对确认,避免出现遗漏。

二、研究办理

(一)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任务分工方案后15日内,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等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将办理任务逐级落实到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各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和协办单位)办理责任落实清单于4月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二)制定方案。各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建议提案的办前综合分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责任分工、对建议提案的总体分析、办理工作进度安排、与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沟通协商计划、跟踪落实措施等内容。

(三)研究落实。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逐件研究分析,逐条吸纳落实,将合理化建议转化为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针对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关注、多年反复提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有效对策,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要坚持依法办理,能够短期解决的,务必抓紧落实;需要长期推进的,列入计划跟踪落实;因受政策法规或客观因素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如实向代表、提案者解释说明情况。

(四)办理时限。承担协办任务的单位,应在4月20日前提出协办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承担主办任务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提出答复意见,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复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作延期处理(协办任务最长延至5月20日,主办任务最长延至8月20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代表建议管理系统(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人大履职平台),办理意见原文应以附件形式上传(涉密信息严禁上传)。

(五)办理方式。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都是主办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建议提案内容,分别提出答复意见,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六)办理分工。主办单位应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不得包揽代替,对于协办意见内容不完整、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协调协办单位重新补充完善;协办单位应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切实提高协办意见质量,不得推卸责任。主、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如存在分歧、难以取得一致,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将未经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七)行文规范。建议提案的协办意见、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标注办理结果类型和是否同意公开,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加盖公章。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报市政府督办领导审定。

(八)结果分类。根据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办理结果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主办、协办意见均应按照下列标准做好标注):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用“A1”标注;2.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用“A2”标注;3.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用“A3”标注;4.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用“B1”标注;5.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需长期推进的,用“B2”标注;6.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用“C1”标注;7.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客观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用“C2”标明。

三、答复工作

(一)答复对象。答复形成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代表、提案者回复,并附带《征询意见表》,请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签署书面意见(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对于由多位代表或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请领衔者签署书面意见,附议代表或提案者通过书面形式逐一回复。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代为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二)答复主体。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必要时,主办单位可会同协办单位开展联合答复,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避免出现对一方满意、而对另一方不满意的现象。

(三)答复方式。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见面、书面、网络等代表或提案者认可的方式进行答复,对于代表或提案者要求见面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面进行答复;对于涉及多家分办单位或者需要协办单位共同当面答复的建议提案,届时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召开集中答复会统一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对于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应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督办领导或部门意见后,由主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当面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将答复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市政协督办领导和部门。

(四)二次办理。代表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进行“二次办理”,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提出答复意见,并由分管负责同志出面,再次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应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五)沟通联系。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或提案者的沟通联系,认真落实办前、办中、办后“三访”制度,通过邀请调研、专题座谈、登门走访等方式,点对点沟通、面对面交流,积极推进协商办案,大力支持代表或提案者依法履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主动征询意见,争取支持和指导,并配合做好调研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跟踪落实

(一)制定计划。对于纳入工作计划、承诺代表或提案者予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分类建档,制定跟踪办理计划,指定专人督办落实。

(二)落实反馈。对于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的建议提案,在问题得到解决后,或由于法规政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在承诺的时限内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代表或提案者反馈办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五、公开复文

(一)公开范围。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原则实施。

(二)公开主体。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责任主体,协办单位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时,应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对经审查同意公开的办理复文,于签发成文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专栏中及时发布。

六、总结备案

(一)工作总结。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办理复文公开情况、典型案例及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

(二)答复备案。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应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征询意见表纸质材料于8月30日前,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人事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备案(一式一份)。同时代表建议答复和征询意见表及时上传至“代表履职平台”。

(三)提交审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分别起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报告(通报),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

七、检查考核

(一)自检自查。继续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对照《2023年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及时反馈任务完成情况。

(二)督办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网上调度、现场督导、走访座谈、联合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管理,强化质量考评。年底,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查摆问题,督查考核办理任务落实情况。

(三)定期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阶段工作通报、专项督办通报等形式,对承办单位工作进展和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政府办公室:孙晶(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联系电话:5538566,5563820(传真)

市政协提案委:边思博(负责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联系电话:2230072(传真)

附件2

附件4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