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山区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时间:2023-09-04 10:41:54来源:作者:点击:
    立山区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部门权力事项权力依据工作职责
    1立山区卫生健康局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一章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立山区卫生健康局行业内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修订版)第一章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行业内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
    3立山区卫生健康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修订版)第五章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参与全区行业内突发安全事故调查
    4立山区卫生健康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修订版)第四章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制度
    5立山区卫生健康局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修订版)第五章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6立山区卫生健康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
    7立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法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对医疗机构是否设立安全责任人情况、是否有办理了消防手续、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制订情况、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情况、消防设施维护和更换保养情况、每日巡查情况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同级政府和同级消防、应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