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时间:2023-11-07 10:41:42来源:立山区教育局作者:点击:

    立山区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国教督办〔201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辽宁省督学责任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辽政教督发〔201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的通知【辽政教督室〔2016〕7号】,辽宁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推进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立山区教育督导实际情况,特制定立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责任督学具有国家规定的督学职责,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指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督导评估的全部情况,公平、公正开展督导评估。

    2.在每次督导中,对督导指标熟悉,能提出具体操作方式和方法;在督导过程中,能广泛收集信息,做好实录,分析准确,结论中肯,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负责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挂牌督导工作。平均每学年至少深入责任区学校8次,实施经常性督导。参与学校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熟悉学校情况。指导学校自评,帮助学校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对责任区内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促进问题解决。

    4.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培训、调研、研讨。

    5.完成督导室分工的日常工作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0年10月17日


    县域优质均衡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