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立民 罚决字〔 2023 〕第( 1 )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关玉杰
性 别: 女 年 龄: 60 联系电话:13842279781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鞍山市立山区金色年华养老院
证件类型及号码:210303196309020926
工作单位: 鞍山市立山区金色年华养老院
住(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励工街26号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对 鞍山市立山区金色年华养老院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行政处罚案 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于2023年8月29日,在立山区民政局进行例行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院存在瞒报6—7月养员实际数量,提供虚假合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对你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1、处罚金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立山区人民政府或鞍山市民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立山区民政局(公章)
2023 年 11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