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要点表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充足的经费,配备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采样、检验检测、拍摄、移动办公、安全防护等工具、设备。
第四十六条 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3月4日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我们是 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 £ 执法证件 □ 检查任务书。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与你单位之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或签章: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告知页
表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共10项。
食品类别:
序号 | 检查项目 | 项目序号 | 监督检查内容 | 评价 | 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者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1.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 £是 £否 | ||||
*T.1 |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 |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 2.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 £否 |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是 £否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 £否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 £是 £否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 £否 |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是 £否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 £是 £否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是 £否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是 £否 | ||||
3 | 进货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 £是 £否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 £是 £否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 £是 £否 | ||||
*T.2 | 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 £是 £否 |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 £否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是 £否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是 £否 | ||||
*4.4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 £否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 £否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是 £否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是 £否 | ||||
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是 £否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 £否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是 £否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是 £否 | ||||
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 £是 £否 | ||||
*T.3 | 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是 £否 | ||||
*T.4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 £是 £否 | ||||
T.5 | 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是 £否 | ||||
T.6 |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 | 委托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是 £否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 £是 £否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是 £否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是 £否 | ||||
T.7 | 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 £是 £否 | ||||
6 | 产品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 £是 £否 | ||
6.2 |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 £否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是 £否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 ||||
*T.8 |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是 £否 | ||||
7 | 贮存及交付控制 | 7.1 |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是 £否 |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 £是 £否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 £否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6 |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8 |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 £否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8.3 |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 £否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 ||||
9 | 标签和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 £是 £否 |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 £否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是 £否 | ||||
*9.4 | 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是 £否 | ||||
*9.5 |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是 £否 | ||||
*T.9 | 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 £否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T.10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 £是 £否 | ||||
11 | 从业人员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
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 £是 £否 | ||||
*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是 £否 |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 £否 | ||||
*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 £否 | ||||
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是 £否 | ||||
12 | 信息记录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 £是 £否 | ||
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是 £否 | ||||
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是 £否 | ||||
13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 £否 | ||
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是 £否 | ||||
*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14 |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
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表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38项,一般项41项,共79项。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5项,共17项。
相关主体检查项目:重点项(*)6项,一般项9项,共15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79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1.食品安全自查 | *1.1 | 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是 □否 | |
*1.2 |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1.3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 □是 □否 | ||
*1.4 |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2.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2.1 | 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 □是 □否 | |
3.许可及备案 | 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 □是 □否 | |
3.2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备案。 | □是 □否 | ||
3.3 | 实际经营事项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 □是 □否 | ||
3.4 |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是 □否 |
3.5 |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 □是 □否 | ||
3.6 |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 □是 □否 | ||
4.场所及布局 | 4.1 |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 |
4.2 |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 □是 □否 | ||
4.3 | 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 □是 □否 | ||
*4.4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 □是 □否 | ||
*4.5 | 进口冷链食品应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 | □是 □否 | ||
5.设施设备 | 5.1 |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 □是 □否 | |
5.2 |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是 □否 | ||
5.3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是 □否 | ||
6.禁止销售的食品 | *6.1 | 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是 □否 | |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7.1 |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食品销售企业 |
*7.2 | 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是 □否 | ||
7.3 | 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 □是 □否 | ||
8.人员管理 | 8.1 |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是 □否 | 食品销售企业 |
8.2 |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
8.3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是 □否 | ||
8.4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 □是 □否 | ||
8.5 | 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8.6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是 □否 | ||
*8.7 |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未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是 □否 | ||
8.8 |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9.标签、说明书 | *9.1 |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 □是 □否 | |
*9.2 | 食品添加剂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还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 □是 □否 | ||
*9.3 |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是 □否 | ||
9.4 | 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是 □否 | ||
*9.5 | 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 □是 □否 | ||
10.温度全程控制 | *10.1 | 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 □是 □否 | |
10.2 | 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是 □否 | ||
*10.3 | 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 □是 □否 | ||
11.购销过程控制 | *11.1 | 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11.2 | 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11.3 | 具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食品销售企业 | |
*11.4 | 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11.5 | 具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 |
*11.6 |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是 □否 | ||
11.7 |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 □是 □否 | ||
*11.8 | 销售的散装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11.9 |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 □是 □否 | ||
11.10 |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是 □否 | ||
*11.11 |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 , 未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未延长保质期。 | □是 □否 | ||
*11.12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未混用。 | □是 □否 | ||
*11.13 | 普通食品未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 | □是 □否 | ||
11.14 |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 □是 □否 | ||
11.15 |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 □是 □否 | 酒类经营者 | |
11.16 | 未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 □是 □否 | ||
*11.17 |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发现含有虚假内容,未发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11.18 | 未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未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是 □否 | ||
12.贮存过程控制 | 12.1 |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12.2 |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12.3 | 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12.4 |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
*12.5 |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未混用。 | □是 □否 | ||
*12.6 |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 □是 □否 | ||
*12.7 | 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 | □是 □否 | ||
*12.8 |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 □是 □否 | ||
13.运输过程控制 | 13.1 |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 □是 □否 | |
*13.2 | 未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 □是 □否 | ||
*13.3 | 委托运输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 □是 □否 | ||
14.食品召回 | 14.1 |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 □是 □否 | |
14.2 | 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是 □否 | ||
14.3 |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是 □否 | ||
14.4 |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 □是 □否 | ||
15.委托生产 | 15.1 |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 □是 □否 | |
15.2 | 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 □是 □否 | ||
1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6.1 | 具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食品销售企业 |
16.2 |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是 □否 | ||
17.其他 | *17.1 |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 □是 □否 | |
17.2 |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是 □否 | ||
17.3 |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是 □否 | ||
食品其他检查项目(17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18.食用农产品 | 18.1 | 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
18.2 | 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
*18.3 | 经营的肉类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是 □否 | ||
19.特殊食品 | *19.1 | 销售特殊食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19.2 |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 □是 □否 | ||
*19.3 | 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 □是 □否 | ||
*19.4 |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 □是 □否 | ||
*19.5 |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是 □否 | ||
19.6 |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 □是 □否 | ||
19.7 | 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 □是 □否 | ||
*19.8 | 未发现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 □是 □否 | ||
*19.9 | 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是 □否 | ||
*19.10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 □是 □否 | ||
19.11 | 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 □是 □否 | ||
*19.12 |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 □是 □否 | ||
*19.13 |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 □是 □否 | ||
*19.14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是 □否 | ||
相关主体检查项目(15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20.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20.1 |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 □是 □否 | |
20.2 |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20.3 |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是 □否 | ||
20.4 | 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是 □否 | ||
20.5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是 □否 | ||
20.6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2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21.1 | 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 □是 □否 | |
21.2 | 具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在网络平台公开。 | □是 □否 | ||
*21.3 |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21.4 | 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 □是 □否 | ||
*21.5 |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是 □否 | ||
22.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 22.1 |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22.2 | 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过程管理。 | □是 □否 | ||
*22.3 | 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 □是 □否 | ||
22.4 | 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等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见食品通用检查相关项目。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2.检查具体要求可参考《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特殊食品安全销售监督检查指南》。
表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19项,一般项37项,共56项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 □是 □否 | |
1.2 |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是 □否 | ||
2.信息公示 | 2.1 |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是 □否 | |
2.2 |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是 □否 | ||
2.3 |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是 □否 | ||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 □是 □否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1 |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3.2 |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 □是 □否 | ||
*3.3 |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 □是 □否 | ||
3.4 |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 □是 □否 | ||
3.5 |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 □是 □否 | ||
3.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 □是 □否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1 |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
4.2 |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 □是 □否 | ||
*4.3 |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4.4 |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 □是 □否 | ||
4.5 |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 □是 □否 | ||
4.6 |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是 □否 | ||
4.7 |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 □是 □否 | ||
*4.8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是 □否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1 |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是 □否 | |
*5.2 |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 □是 □否 | ||
*5.3 | 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是 □否 | ||
5.4 |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 □是 □否 | ||
5.5 |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 □是 □否 | ||
5.7 |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 □是 □否 | ||
*5.8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 □是 □否 | ||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 6.1 |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6.2 |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 □是 □否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1 |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2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是 □否 | ||
7.3 |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4 |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5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是 □否 | ||
7.6 |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是 □否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1 |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 □是 □否 | |
8.2 |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 □是 □否 | ||
*8.3 |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 □是 □否 | ||
*8.4 |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 □是 □否 | ||
8.5 | 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 □是 □否 | ||
8.6 |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 □是 □否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1 |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 □是 □否 | |
*9.2 |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
9.3 |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 □是 □否 | ||
*9.4 |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 □是 □否 | ||
*9.5 |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 □是 □否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1 | 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是 □否 | |
10.2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 □是 □否 | ||
*10.3 |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 □是 □否 | ||
10.4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
*10.5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 £是 □否 | ||
10.6 |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 £是 □否 | ||
11.制止餐饮浪费 | 11.1 |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是 □否 | 若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开展此项检查。若地方人民政府未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上述工作的职责部门,不开展此项检查。 |
11.2 |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 □是 □否 | ||
*11.3 |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附件:检查结果公示: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