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时间:2023-12-07 14:41:07来源:立山区民政局作者:点击: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