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鞍立政发〔2023〕8号
立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 消费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消费

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立山区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扩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推动电商直播新业态与跨境商品、商贸实体融合,提出以下措施。

1.提供免费场地。对于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区政府按照企业年实际销售额,免费提供直播间以及办公场地,原则上位于立山区孵化基地,免租期限为两年。

2.专项资金支持。为鼓励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于新注册运行以及区外新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一般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成为立山区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资金奖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另奖励1000元,工商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对于区内存续一般纳税人电商企业,如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8000元,年销售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每超出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10000元;对于电商个体工商户,如年销售额每超出1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500元。奖励资金按自然年考核,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于次年7月前拨付。

3.鼓励电商就业培训。鼓励电商龙头企业举办直播电商创业就业培训,根据培训规模给予1-2万元/次培训补贴。

4.项目引进奖励。入区电商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入产业类项目在本市落地,享受《立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企业标准”奖励政策。

5.给予购房优惠。电商企业及其职工,在立山区域内购置新商品房(门店)的,在拟成交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100元,如拟成交价格高于70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优惠200元。

6.给予租房补贴。给予电商企业及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补贴,按照房屋实际签约租赁金额,参考市场价格,按照就低原则给予10%房屋租赁补贴,有效期1年。

7.提供子女优质就学条件。电商企业高管(3人内)以及电商个体工商户法人子女在立山新入学就读公立小学、初中的,可择优入学,并提供就学手续办理快速通道。

8.享受立山区促进内循环零售企业优惠价。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人员及邀请客商在立山住宿或开展商务洽谈活动,享受区政府已签约宾馆酒店同等协议价格;电商企业及其职工在立山重点零售企业消费享受优惠价格。

9.享受举办活动审批绿色通道。电商企业在立山域内开展市内外直播、视频录制以及庆典等活动,享受一站式申报审批绿色通道。

10.享受企业手续办理全链条跟踪服务。立山区安排专人,为新注册或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11.举办网络主播评优争先活动。区政府每年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将围绕促进区域发展、正确舆论引导、特色文化宣传等方面开展优秀网络主播评选,并给予获奖主播颁发荣誉以及相应政策奖励。

12.其他事项

(1)如企业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将立即停止执行相关政策并追缴拨付资金。

(2)本措施所称电商企业和电商个体工商户为在立山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依法纳统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3)本措施中电商专项资金仅用于电商企业和电商个体商户专项促销、支付场地费等电商运营发展领域。

(4)本措施与上级政策重复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5)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在执行期限内达到奖励条件的,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6)本措施、协议提及资金均指人民币。

(7)本措施中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法,按照《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施行及进行兑现。


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消费

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领域的拉动作用,紧抓时间窗口,确保政策快速落地、见效,出台《关于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 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情况下,同步出台本实施细则。

一、提供免费场地

区商务局负责拟定与电商企业签署入区协议(附件1),区商务局、区国资局按照企业年实际销售额和一般电商企业实际经营场地需要确定免租面积,联合出具《立山区科技孵化园电商企业入驻审批表》(附件2),合理安排电商企业入驻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劳动路花园小区15号、16号底商,入驻立山区孵化基地并与鞍山市福祉益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物业协议。

对于电商企业租赁区属企业其他房产,区政府可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100元的基础设施装修支持,每处房产装修支持费上限30万元。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国资局

二、专项资金支持

1.专项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要严格按照《措施》中约定条件并对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提交《电商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4)《涉企项目申报信息表》(附件5)等申报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为纸质版原件扫描的PDF文件)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整理并出具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销售额,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验收。由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联合复核相关材料,并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实地验收,核查项目实际情况并给出验收结论。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根据资金和项目情况确定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区商务局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拨付至企业账户。

4.资金使用反馈。按照程序最终收到资金兑现的申报主体要在资金到账3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6)。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三、鼓励电商就业培训

1.鼓励电商龙头企业举办直播电商创业就业培训,由区人社局根据培训规模履行相关流程后给予1-2万元/次培训补贴。

2.对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电商龙头企业向区营商局申请创办民办学校的,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流程进行办理(附件7)。

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营商局

四、项目引进奖励

具体流程参照《立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鞍立委办发〔2022〕3号)文件执行(附件8)。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五、给予购房优惠

购房人向住建局申请,由住建局协调开发商给予适当优惠。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六、给予租房补贴

1.住户向社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附件9)

2.社区认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街道办事处认定。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4.区住建局保障科认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信息送往不动产中心对其近年房屋买卖行为进行核实

5.发放租赁补贴。核查后对符合所有规定的家庭进行请款发放租赁补贴

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七、提供子女优质就学条件

符合条件企业向区教育局申请,教育局根据相关流程办理。

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八、享受立山区促进内循环零售企业优惠价

电商企业和电商个体工商户邀请客商在立山住宿或开展商务洽谈活动前提前报备,由区商务局沟通协调享受区政府已签约宾馆酒店同等协议价格;由区商务局协调电商企业纳入内循环零售企业联盟,其职工持会员卡到联盟内企业消费,享受约定的会员价格。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九、享受举办活动审批绿色通道

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向区商务局提交活动申请,由区商务局根据活动具体类型发起区级各部门联审(附件10)。

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区住建局、区网信办、公安立山分局、立山消防大队、属地街道

十、享受企业手续办理全链条跟踪服务

区营商局、区商务局各派两个专人负责为新注册或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责任部门:区营商局、区商务局

十一、举办网络主播评优争先活动

按照举办活动形式,主办方、协办方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评选当期网络主播,具体流程形式由活动主办方确定。

十二、其他事项

1.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申报主体须承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要保持一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享受其他优惠措施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立山区电子商务项目入区协议(样本)

2.立山区科技孵化园电商企业入驻审批表

3.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4.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

5.涉企项目申报信息表

6.立山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流程

8.立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9.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10.活动举办联审表(表样)


附件1

立山区电子商务项目入区协议(样本)

甲方:立山区人民政府/经办单位

乙方:XXXX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立山区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扩大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作用,推动电商直播新业态与跨境商品、商贸实体融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在鞍山立山区建设电子商务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进入立山区科技孵化园项目为XXXX项目,项目总投资XX万元,年营业收入XX万元,形成地方留成XX万元。

二、乙方在鞍山立山区注册新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 202X年X月完成注册

三、甲方在立山区科技孵化园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总面积约XX平方米,免租期为X年。乙方阅知并自愿遵守立山区科技孵化园暂行管理办法。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并与甲方确定生产场地后XX天内与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单位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乙方须在30天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待乙方退出时,甲方不予以任何装修补贴。如在一年内不能使用全部面积,则将闲置面积交还甲方。

四、乙方202X年实现营业收入XXX万元,实现税收XX万元,202X年实现营业收入XXX万元以上,实现税收XX万元以上,202X年实现营业收入XXX万元以上,实现税收XX万元以上。如项目未能实现上述指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无条件退出园区并全额补缴上年租金。

五、其他政策支持

1.提供免费场地。对于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区政府按照企业年实际销售额,免费提供直播间以及办公场地。(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2.专项资金支持。为鼓励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于新注册运行以及区外新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一般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资金奖励,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另奖励1000元,工商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对于区内存续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8000元,年销售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每超出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10000元;对于电商个体工商户,如年销售额每超出1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500元。奖励资金按自然年考核,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于次年7月前拨付。(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3.给予购房优惠。电商企业及其职工,在立山区域内购置新商品房(门店)的,在拟成交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100元,如拟成交价格高于70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优惠200元。(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4.提供子女优质就学条件。电商企业高管(3人内)以及电商个体工商户法人子女在立山新入学就读公立小学、初中的,可择优入学,并提供就学手续办理快速通道。(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5.享受立山区促进内循环零售企业优惠价。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人员及邀请客商在立山住宿或开展商务洽谈活动,享受区政府已签约宾馆酒店同等协议价格;电商企业及其职工在立山重点零售企业消费享受优惠价格。(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6.享受举办活动审批绿色通道。电商企业在立山域内开展市内外直播、视频录制以及庆典等活动,享受一站式申报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7.享受企业手续办理全链条跟踪服务。立山区安排专人,为新注册或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8.举办网络主播评优争先活动。区政府每年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将围绕促进区域发展、正确舆论引导、特色文化宣传等方面开展优秀网络主播评选,并给予获奖主播颁发荣誉以及相应政策奖励。(按照项目情况使用条款,如不涉及则删除)

9.对于产业关联度较高、项目带动性较强的重点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由立山区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按照“一企一策”具体内容填写)

六、违约条款

1.如乙方项目在甲方区域运行期不满10年

2.如乙方未满足第四条约定的不给予补贴。

3.如乙方提前取消租赁合同,应至少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

4.如乙方出现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视为合同解除),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赔偿。

5.如乙方未服从物业管理单位日常管理的,拖欠物业费用,经警告整改后,仍未整改的。

七、与上级政策重复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协议期满后乙方可优先申请租赁。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立山区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十、此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立山区人民政府               XXXXXX

     /经办单位                    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2X年   月   日           202X年   月   日

附件2

立山区科技孵化园电商企业入驻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协议双方甲方
乙方
项目(企业)简介
使用面积
租赁期限
上一年度销售额
区商务局意见
区国资局意见

注:入园协议签订生效后留存原件三份(区国资局两份、区商务局一份)。

附件3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1.《电商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

2.《涉企项目申报信息表》

3.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附件4

  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



            单位:元
经办部门报请政策依据:
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首次拨款时间:     年   月
纳税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金额:
为鼓励电商企业(电商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于新注册运行以及区外新迁移至立山的电商一般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资金奖励,个转企奖励0.1万元,工商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对于区内存续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0.8万元,年销售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每超出10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对于电商个体工商户,如年销售额每超出100万元,区政府给予奖励500元。奖励资金按自然年考核,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于次年7月前拨付。企业履约情况:正常履约
企业类型: 电商一般纳税人 ¨  电商个体工商户 ¨  个转企 ¨ 新注册主体¨
申请资金额度:                                                  万元
 提请区统计局核定销售额,区财政局核算2023年度实缴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额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统计部门核销售额财政部门核算
实际销售额销售额所属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实缴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额实缴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额所属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销售额合计:实缴税金地方财政所得额合计: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立山区统计局(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财政局局长(签字):   
     
立山区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区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涉企项目申报信息表

序号信息项名称填报内容
1项目支持年度
2单位名称
3单位类别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
7项目联系人手机号码
8项目名称
9项目建设地点
10项目所属产业
11项目合作单位(多个单位间使用、号隔开)
12项目总投资(万元)
13项目申请金额(万元)
14项目简述
15备注

涉企项目申报说明

序号信息项名称填报说明是否必填
1项目支持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年度。
2单位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即营业执照中经营主体名称
3单位类别填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之一。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项目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填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
7项目联系人手机号码指联系人手机号码。
8项目名称指申报项目的名称。
9项目建设地点指项目建设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建设项目必填
10项目所属产业参照“产业大类分类表”选填本项目所属产业分类名称。建设项目必填
11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合作的单位名称。
12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保留4位小数。建设项目必填
13项目申请金额(万元)向主管部门申请支持的金额(万元)。
14项目简述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的目标、主要内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最多300字)。
15备注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件6

立山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表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全称
奖补资金            万元到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和场地;

3.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应的实训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人员;

5.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具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三、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 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审批机关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3年,超过3 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电话:0412-6636077 咨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52号立山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类窗口 咨询网址:http://spj.anshan.gov.cn/

附件8

立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全区机关、事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助力区域内产业集聚,依据《鞍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界定标准

奖励对象界定。引荐鞍山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在立山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明确在立山区设立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经投资者确认,在项目洽谈落地过程中发挥中介决定性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立山区成功投资的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招商项目界定。招商项目包括引荐有效项目信息、落地实体经济项目和楼宇经济项目等,实体经济项目需符合立山区产业定位,符合投资强度、产出比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  招商主体

(一)个人。指自然人和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非公职人员。

(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

(三)企业。指在鞍注册国有企业以及立山区在册民营企业。

(四)社会团体。指商会、协会以及社会机构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按照《鞍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办法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立山区另行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标准

一是项目推介奖励,实现实体经济项目有效推进,企业具有来鞍投资意愿,并由专业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评估,且为新购置土地的土地二级开发项目,每个招商项目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奖励;二是实体落地项目,在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前提下,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一比例核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单位标准

1.前期招商经费

先行给予每个承担招商指标的招商主体单位(不包含立山经济开发区和区商务局)2万元前期招商经费用于招商专项支出。如招商主体单位完成当年招商任务,次年由区财政向该单位再行拨付招商经费;如未完成当年招商任务,次年该单位前期招商经费将不予拨付。

2.资金奖励

楼宇经济项目。按照项目税收区级实得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下同),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50万元至100万元,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万元至200万元,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500万元至1000万元,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期限为两年。

实体经济项目。按照项目税收区级实得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万元至2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500万元至1000万元,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期限为三年。

单位奖励标准

税收区级实得部分楼宇经济项目实体项目
一般项目有牵动性的特大项目
20-50万元5000元----
50-100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100-200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00-500万元15万元30万元40万元
500-100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1000-20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含3亿元)具有牵动性的特大项目,奖励额度适当上浮。

奖励资金不计入各单位原有预算金额,单独计算;奖励资金支出需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三)企业标准

在鞍注册国有企业(鞍钢集团下属单位)引荐楼宇经济项目或实体项目,项目税收区级实得超过300万元(包含300万元),对企业高层或项目引荐人(企业自行界定)个人所得税实际额度进行奖励,以税收区级实得10%比例为上限给予资金奖励。

民营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荐楼宇经济项目或实体项目入驻立山区,按项目税收区级实得5%比例核定为上限,给予该民营企业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奖励用于该民营企业新上“四改”项目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支出。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额30%;技术升级改造、节能改造、环保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额10%。每年奖励一次,奖励期三年。奖励起始日期以“四改”项目立项日期为准。按照该民营企业“四改”项目完成情况,如未实施“四改”项目或无“四改”拓展计划,则不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四)社会团体标准

社会团体引荐楼宇经济项目或实体项目入驻立山区,按照项目税收区级实得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万元至200万元,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万元至5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500万元至1000万元,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1000万元至2000万元,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税收区级实得20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督导考核

采取每半年考核,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作为考核主体,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参与对各部门招商完成情况进行认定,税务部门在次年2月份统一对上年度项目税收情况进行界定。

除立山经济开发区、区商务局外,在超量完成招商任务的成员单位中评选出2个优秀单位,次年增加该单位财政预算5万元。

第五条  兑现细则

(一)以上实体项目及楼宇经济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实得指每协议年或自然年区级入库地方留成财政实得部分。在政策扶持期内,每协议年或自然年核算一次。

(二)奖励资金每协议年或自然年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申报,区政府6个月内完成奖励拨付兑现。首次申报的,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有效投资额或纳税额计算申报奖励资金额;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有效投资额或纳税额计算奖励资金额。如按协议年申报,申报主体应协调引入企业提供已缴纳所得税额保证函。

(三)奖励资金由招商主体进行申报,报立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审,最终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全员招商主体。奖励资金以政府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形式拨付。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全员招商主体依法缴纳。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个人奖励、单位奖励、企业奖励、社会团体奖励互不兼得。

第八条 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比超过30%或具有较大牵动性和影响力的工业或科技类项目,新引进外资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为进一步激发各街道工作人员招商积极性,各街道办事处引进实体项目、楼宇经济项目奖励金额提升一档给予。

第十条 对牵动性较大、带动性强的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相应调整政策扶持比例、扶持时限。

第十一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立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不再作为招商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则遵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9

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2、低保证:低保家庭户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房产证明:所有家庭成员到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个人房产登记证明,房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成员有房产的,因居住面积不够,除提供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明外,还要提供名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补贴年限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房东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租住房屋房产证复印件3份。

5、申请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或其监护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

附件10

         有限公司活动举办联审表(表样)
经办部门报请活动具体内容:
提请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经办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经相关部门审批
 

   
     
立山区委网信办(公章):
                  年    月    日

 
     
立山区文旅局(公章):
                    年    月    日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立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公章):
                    年    月    日
   
立山区住建局(公章):
                     年    月    日

立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