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鞍立政发〔2023〕9号
立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 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立山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

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

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闲置区属不动产盘活进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速培育立山区服务业产业规模,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根据鞍山市《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结合立山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本办法中闲置区属不动产指:区政府及下属各街道、各部门持有或具有使用权的商业楼宇(底商)、厂房、土地等,不包含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区属不动产)

一、装修期展期支持

对于租赁区属不动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4个月装修期展期政策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支持

为了提高项目推进效率,促进现有项目尽快落地,对于租赁区属不动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待全部完工并改造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以入统计库数额为准)的5%给予补贴支持。

三、总部经济支持

对于租赁区属不动产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同时享受《立山区促进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中“1.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资金支持政策。

四、营商服务支持

对于租赁区属不动产房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区政府将为工商注册等全流程手续办理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并负责协调解决该区属不动产房屋的房产税问题。

五、资产购买补贴奖励

对于购买区属不动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区政府按照该处不动产转让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7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奖励。

六、招商部门奖励

对于出租区属不动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租金,区政府给予该区属不动产原持有单位上述费用10%比例的资金奖励,给予该项目招商单位上述费用40%比例的资金奖励。以上奖励持续两年。

对于出让区属不动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实现的区本级财政收入,按照2%比例给予该处区属不动产原持有单位奖励;按照8%比例给予该处资产招商单位奖励。以上奖励不超过获奖励部门上年度部门预算的50%。

七、其他事项

(1)本《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若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在立山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依法纳统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2)本《办法》与上级政策重复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中政策的具体执行方法,按照《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若干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施行及进行兑现。

(4)本《办法》中区属不动产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作由区商务局统一负责。

(5)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说明。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时将视财税体系和上级文件精神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7)如企业出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将立即停止执行相关政策并追缴拨付资金。

关于促进区属闲置不动产盘活使用的

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加快推进区属闲置资产盘活进程,紧抓时间窗口,确保政策快速落地、见效,出台《立山区关于促进国有闲置资产(非住宅房屋)盘活使用的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情况下,同步出台本实施细则。

街道招引服务业企业需要统一规划、定向招引。

一、装修期展期支持

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装修期展期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装修期不计入租赁租金开始计算时间内。装修期展期按承租面积折算,1000平米以下为2个月,1000(不含)-3000平米为3个月,3000(不含)平米以上为4个月。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支持

项目全部竣工并改造后,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投资(以入统计库数额为准)确定补助金额,向区政府提出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由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拨付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户。固投补贴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该闲置区属不动产1年的租金。享受政府固投补贴的企业要有最低经营期限制,经营期限内不得进行转租;如违反约定,企业需将政府固投补贴全部返还。

三、总部经济支持

按照《立山区促进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在我区新设立的平台企业、总部型企业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予以资金支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40%予以资金支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到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予以资金支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到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70%予以资金支持。扶持期最长为五年。

四、营商服务支持

区审批局负责为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等全流程手续办理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房屋的房产税问题。

五、资产购买补贴奖励

由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确定最终出售价格,并向区政府提出出售和补贴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照该不动产交易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的70%比例,将资金拨付至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由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拨付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六、招商部门奖励

本奖励适用于立山区内的各职能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中心、各国有企业。立山经济开发区招商综合局、立山经济开发区陆港招商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不享受此项奖励。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协议并全额交纳租金后或签订房屋出让协议并全额交纳房款后,由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按租金或房屋出让金确定奖励金额,向区政府提出奖励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该闲置区属不动产持有单位和项目招商单位。奖励资金用于日常招商经费支出,不计入各单位原有预算金额,单独计算;奖励资金支出需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七、招商奖励原则。

招商单位指在项目洽谈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最终促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我区盘活闲置区属不动产的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资产持有单位和一个项目招商单位,同一部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归属,以商务局协调确认为准。促成闲置区属不动产出租的奖励为两年奖励,促成闲置区属不动产出让的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不可与《立山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中的奖励同时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