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3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公告送达,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6625199),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或鞍山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1.鞍山市立山区立山水之源幼儿园
2.鞍山市立山区沙河富乐幼儿园
3.鞍山市立山区友好育英幼儿园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山市立山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