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6 13:40:23来源: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点击:


    一、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一)鞍山境内(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五)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二、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交的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办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且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获得“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创办实体,可申请年度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

    1、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办理上一年度的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带头人创办的实体最多可享受3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拥有多个经营实体的创业带头人,申请补贴对应的经营实体,应为创业带头人最早创办的经营实体。

    (三)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缴纳的认定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的部分。

    (四)申报材料

    1、补贴年度《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4、补贴年度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5、填写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五)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须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核对社保缴费信息情况;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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