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立政办发〔2024〕10号
关于明确立山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意见

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文件精神,“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单位”。明确我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含管委会及各职能局)、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鞍委发〔2015〕14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意见》(鞍政办发〔2016〕76号)精神,结合立山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企业自主经营。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等,审核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检查落实。

3.承担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国有债权的监管和追缴及国有资产流失稽查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负责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区财政部门提交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7.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考核、任免、奖惩。

8.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并通过组织集中会审、聘用中介机构抽查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9.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管备案工作。审批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投资和转让重大财产(股权)方案。

10.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11.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群团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

二、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确定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产业发展方向。

2.负责对授权开发区管理的国有企业提出年度任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进行考核。

3.围绕开发区产业定位、制定扶持授权开发区管理的国有企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招商政策并考核兑现。

4.按照《立山区国资监管部门权力与责任(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清单》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履行本行业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

2.负责起草制定行业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方针政策。

3.负责拟定本行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本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查、布局和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规范审批,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5.制定扶持本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6.依法受理本行业管理职能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7.依法监督管理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