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立政办发〔2024〕11号
关于转发《区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立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国资局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国资局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激发企业活力相结合、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区国资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激发活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科学监管、高效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职能

1.完善规划投资监管。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规划发展职能。加大对区属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加强对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的指导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严格落实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并探索实施投资特别监管制度。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

2.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战略性、专业化重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功能定位清晰、运作机制规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规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授予两类公司董事会更多出资人职权,明确授权范围、内容和方式,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关键环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创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开展投融资、产业培育、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3.强化激励约束。坚持绩效考核与薪酬奖惩协同联动,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属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落实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出资人管理和监督职能。

1.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完善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财务基础工作、内控机制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构建风险防控完整链条。建立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六方面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监督合力。

2.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强化对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研判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为全区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建立区属企业债务风险跟踪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区属企业合理控制债务水平,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3.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组织处理、扣减或者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依法依规查办案件。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三)精简优化职能配置,厘清出资人权责边界。

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落实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的要求,区国资局依法监管区属国有企业有关事项,子企业事项全部由区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决策。

1.下放事项。将区属国有企业子企业主营业务投资、产权登记审核、租赁、报废以及一定额度内的转让与增资审批权下放给一级企业。

2.授权事项。依法授权董事会运作规范的企业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进一步落实企业董事会对子企业自主选聘经理层成员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的管理权,鼓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股权、分红激励等个性化薪酬管理。

3.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结合工作实际,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四)改进和完善国资监管方式

1.推进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责。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对区属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因企施策。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国资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优化监管流程、监管手段。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逐步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健全区属国有企业产权、财务、投资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监管效能。

3.加强指导服务。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改进和完善监管。对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的指导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坚持因企制宜,完善联系企业工作机制,为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排忧解难。

(五)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

1.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定期研究报告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强化区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区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对经理层人员逐步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通过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三、组织实施

区国资局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具体监管职能。建立权力和责任(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清单,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和优化运行流程,制定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要求,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并公布监管事项。根据企业功能分类细化落实精简监管事项,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我区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