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营主体2024年度报告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备注: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实行“多报合一”改革,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三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系统登录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s://l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
(二)手机端:
1.关注“鞍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互动交流”—“年报入口”-“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按提示进行年报。
2.关注“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为民服务”—“个体工商户年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按提示进行年报。
3.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模块进行年报。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状况信息等。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填报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联系电话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分支机构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成员人数等。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经营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公示其他信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