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定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按照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明电〔2023〕6 号)等有关要求,集中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现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附件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1 | 鞍立政发〔2016〕7号 | 立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山区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鞍立政发〔2023〕4号 | 立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山区贯彻落实省、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