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立政办发〔2021〕12号
关于印发《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鞍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鞍财资〔2019〕255 号)规定,结合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对占有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购置申请和《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表》(见附件一),需说明相关资产存量和占用情况及购置资产的理由,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购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区财政局报送资产购置申请。

(三)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单位需求、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资金情况对资产购置进行审核或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五)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9 号)文件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购置。

(六)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得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修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房屋使用状况,提出拟进行房屋修缮的内容范围,测算经费额度,对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区财政局资金情况审核完毕后,对于年初已经安排预算资金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于年初未安排预算资金的,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请审批,追加预算资金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房屋设施状况和资金情况对房屋进行修缮。

第十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节约有效的原则,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以及接收捐赠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自用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等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情况,避免资产的非正常消耗,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资产共享、共用,并逐步向系统外开放,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合并、撤销时,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避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出租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出租的,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秉承合法、效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不得擅自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研究决定。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租金评定。租金的额度,原则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核定,并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3、协议备案。出租协议签订后,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原件1份备案。

4、租期约定。资产出租的签订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订,最长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需出租3年以上的,需经区政府审批。 5、租金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为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产生收益后应及时上缴立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确保“应缴尽缴”,不得截留、占用。

第十七条  出借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出借。因特殊情况需出借的,经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资产盘盈、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盘盈、盘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应在区财政局统一组织下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产无偿调拨(包括捐赠)

(一)资产无偿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消、合并及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权属改变,或行政事业单位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无偿调拨或捐赠。同一部门内部(指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企业)跨部门之间的不改变资产属性的无偿调拨,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无偿调拨申请及《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二);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拟无偿调拨资产的情况说明; 4、转入单位同意无偿调拨的文件;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对外捐赠申请及《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二);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拟捐赠资产的情况说明;

4、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5、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6、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售

(一)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或全部出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资产出售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出售申请及《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见附件二);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3、拟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出售资产的原因; 4、经立山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5、涉及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土地、房屋、车辆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出售的,需报立山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国有资产所有权出售的评估值,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或资产账面价值在30 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产盘盈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无账面记载,但由单位实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盘盈申请及《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盈审批表》(见附件三);

2、资产盘点表;

3、盘盈情况说明;

4、经济鉴证证明;

5、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  资产盘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清查盘点后发现的盘亏按本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亏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亏审批表》  (见附件四);

2、国有资产盘亏情况说明,并由分管副区长签字;

3、固定资产在账明细;

4、国有资产损失鉴定意见表(见附件五);

5、本单位关于盘亏资产的党组会议记录及影像资料;

6、盘亏申请通过后进行盘亏资产公示(5 个工作日),并留存影像资料;

7、其他可提供的盘亏资产材料,如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废、报损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已丧失使用价值以及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报废,按本程序进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报时,应向主管部门和立山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和《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见附件六);

2、报废、报损资产价值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对国家规定有使用标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7、报废车辆的处置原则上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 号)执行;因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等原因需要办理车辆核销手续的,要提交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检验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三)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报废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报废流程进行资产处置,并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四)区财政局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的报损资产,资产使用单位要对损失的国有资产的处理意见和鉴定意见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五)报废、报损资产账面价值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为国有独资企业,且不涉及变现资产用于偿还债务的,按照资产无偿划拨有关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凡涉及资产出售的,按照资产出售有关程

序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转制(转企)的资产处置申报时,还应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事业单位转制(转企)申请和方案;

2、拟转制(转企)单位资产的基本情况;

3、事业单位转制(转企)批准文件;

4、事业单位转制(转企)形式;

5、资产处置方式;

6、转制(转企)单位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等。

第三十条 罚没资产

(一)罚没物资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二)执法单位根据《鞍山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三)罚没物资处置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调剂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资产评估及拍卖

第三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后,需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要求办理。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的范围重新确定挂牌价格;经公开征集仍然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时,应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关于两次流拍的说明文件,区财政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重新审批。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委托项目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收益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和担保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区财政局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收益形成后应按时上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立山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属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立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审批表金额单位:元

资产类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小写:
大写:
资金来源购置方式配置标准更新/新增财务入账日期





资产存量和占用状况
申请购置理由
购置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立山区财政局资金预算分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立山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批意见经办人:                审核人:负责人:年      月      日







附件二:

立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表金额单位:元

转出单位
转入单位
划转原因
处置形式
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购入(建造)时    间规定使用年限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净  值
















































合计






转出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转入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转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